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機分會工作條例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機分會(以下簡稱分會),英文名稱為Explosion-proof Motor Domestic Control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。英文縮寫:EMDCI。
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防爆電機及本行業相關的制造、經營、科研、設計、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業單位,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、不受地區、部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。
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是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;努力為會員服務,為行業服務,為政府服務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“紐帶”和“橋梁”作用。為振興發展我國防爆電機行業做出積極貢獻。
第四條 本分會是中國電器工業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的分支機構,按照協會的委托和統一工作布置,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。
第五條 本分會會址設在南陽市。秘書處掛靠單位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,郵編:473008 地址:河南省南陽市仲景北路20號
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
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,向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、法律、法規并貫徹落實。
(二)收集本行業國內外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,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,協助政府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,推動行業各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。
(三)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和預測,協助政府規范市場行為,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、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。
(四)協助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起草、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,組織制訂、修訂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,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。
(五)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。開展對國內技術,經濟和市場信息的采集、分析和交流工作,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本行業的統計工作。
(六)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,協助政府組織搞好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,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、咨詢和認證工作。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。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。
(七)實施行業自律,組織訂立行規行約,并監督遵守。
(八)開展技術咨詢,組織技術交流,開展新產品、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。
(九)組織交流企業改革、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,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。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組織結構的優化。
(十)開展本行業價格、稅收、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,為政府制訂和調整政策提出建議。收集、整理、分析產品價格、稅收的信息,組織行業內投標、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。
(十一)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、勞動管理、分配制度等進行調研,并提出建議。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,組織開展職工培訓工作。
(十二)與行業相關組織建立聯系并開展交流合作。
(十三)開展國際交流活動,與國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系和交流工作。
(十四)組織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。
(十五)編輯行業情況介紹、產品綜合樣本等資料,出版行業內部和面向社會的有關刊物。
(十六)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協會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分會的會員均為團體會員。
第八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,從事防爆電機產品生產制造、零配件、相關原材料,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科研、經營、設計、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、事業單位,遵守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,有加入本分會意愿的,均可申請入會。
第九條 本分會受協會委托接納單位會員。各申請入會單位填寫協會統一印制的“會員入會申請表”及提供有關資料,交本分會秘書處,由分會秘書處審核批準通過,并報告分會理事會。分會秘書處將“協會入會申請表”復印件一份上報協會備案。入會日期以分會審批通過之日算起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有權對本分會領導人員、工作人員及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、質詢、建議,并進行監督;
(三) 有權參與本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,優先取得有關信息、資料,并可優惠享有本分會組織的交流和轉讓的科技成果;
(四)對涉及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,以及涉及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,以至需要訴訟的問題,有權要求本分會予以協助。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、行規行約,執行協會和本分會有關決議,維護協會和本分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;
(二)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,并努力完成協會和本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,及時向本分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;
(三)按規定繳納會費;
(四)接受本分會的評議或調解,積極協助本分會對涉及本單位有關利益的協調;
(五)積極維護協會和本分會的團結、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。不組織、不參加有損于協會和本分會的一切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,交回會員證,由分會報協會備案。會員退會不退會費。會員如無故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條例的行為,按入會審批權限,經討論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
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確定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,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二)制訂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;
(三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四)決定分會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,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協會批準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四年,可連選連任。理事單位不能履行義務的,經理事會決定,可以進行調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分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審定分會的工作計劃,工作總結、審議通過本分會的行規行約、財務預決算。
(五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審議理事的變更;
(六)決定本分會秘書處、內部機構設置、撤銷、合并;
(七)根據理事長提名,決定聘用秘書長;
(八)推舉名譽理事長,聘用顧問;
(九)領導本分會秘書處開展工作;
(十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決定本分會其它重要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,有較強的組織、協調和決策能力,熱心行業工作,辦事公正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 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 提名秘書長、由理事會決定聘任;
(四) 根據秘書長提議,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和其它主要負責人;
(五)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六) 必要時可委托常務副理事長行使期上述有關職權。
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,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。
秘書處由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名組成。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參加理事會活動。
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主持分會常設辦事機構(秘書處)的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部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,由理事長決定聘用;
(三)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四)根據工作需要,提出秘書處內部設立若干工作部門的建議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金管理及使用原則
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:
(一)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;
(二) 國內團體或個人的捐款;
(三) 政府部門給予的資助;
(四)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經費用于下列項目:
(一) 本分會組織開展的行業活動經費;
(二) 出版會刊和編印資料等費用;
(三) 秘書處開展工作所需費用;
(四) 常設辦事機構等工作人員的工作津貼等費用;
(五) 表彰分會工作人員及活動積極分子的獎勵費用;
(六) 其他正當支出;
(七) 上繳中國電器工業協會費用。
第二十八條 分會活動經費由分會秘書處負責管理,接受理事會監督,定期
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。
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及完整。
第三十條 本分會應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交接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的資金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二條 分會換屆或更換理事長、秘書長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條例,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,報協會審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工作條例經2004年5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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